政采百科第80期: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去调查核实情况吗?
在政府采购中,正确答复质疑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必备技能之一。那么,遇到诸如对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比如虚假材料、虚假参数等,代理机构需要去核实情况或者调查取证吗?
由于代理机构不是监管部门,它与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所以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代理机构只能就自己可以掌握的材料进行答复,对于虚假材料等事实的认定应该由财政部门进行。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面对明显的虚假材料,代理机构就一点作为也没有。对于能够公开查询到的信息,代理机构也是可以尽力核实一下的,毕竟代理机构是在为采购人服务,能够早点发现问题,也可以帮助采购人及时止损,一味以“没有调查取证权利”为由就草率地答复质疑,就显得有些不负责任了。
另外,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向被质疑的供应商打电话核实情况或者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合规呢?参考国库司的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当然,如上所述,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供应商其实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向代理机构提供材料,所以这种核实很多时候也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简单总结一下: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能根据现有材料或者公开的信息核实的,就核实一下,答复质疑成立及其理由,并与采购人沟通;不能核实的,就按照现有掌握的情况答复质疑不成立,做到仁至义尽即可,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
当然,对于答复质疑成立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后续处理方式。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一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最后还要提醒一点,代理机构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核实情况所需的时间要算在质疑期限内;这与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是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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